國家海綿城市規劃
來源:國家海綿城市規劃 發布時間:2018-08-21 點擊量:2291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做好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是建設海綿城市透水地坪的重要依據,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編制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應堅持保護優先、生態為本、自然循環、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小城市開發建設對自然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四條 編制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應根據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綜合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安全等方面的現狀問題和建設需求,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
第五條 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可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編制,也可單獨編制。
第六條 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的規劃范圍原則上應與城市規劃區一致,同時兼顧雨水匯水區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態要素的完整性。
第七條 承擔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有乙級及以上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編制內容
第八條 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提出需要保護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目標并進行分解;確定海綿城市透水地坪近期建設的重點。
第九條 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評價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條件。分析城市區位、自然地理、經濟社會現狀和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墊面、排水系統、城市開發前的水文狀況等基本特征,識別城市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確定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確定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目標(主要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明確近、遠期要達到海綿城市透水地坪要求的面積和比例,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辦法(試行)》,提出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的指標體系。
(三)提出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的總體思路。依據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目標,針對現狀問題,因地制宜確定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的實施路徑。老城區以問題為導向,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體治理等問題;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以目標為導向,優先保護自然生態本底,合理控制開發強度。
(四)提出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分區指引。識別山、水、林、田、湖等生態本底條件,提出海綿城市透水地坪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明確保護與修復要求;針對現狀問題,劃定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分區,提出建設指引。
(五)落實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建設管控要求。根據雨水徑流量和徑流污染控制的要求,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目標進行分解。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分解到排水分區;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要分解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并提出管控要求。
第三章 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編制的組織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市政、園林、水務等部門負責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編制具體工作。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經批準后,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十一條 編制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應收集相關規劃資料,以及氣象、水文、地質、土壤等基礎資料和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
第十二條 在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編制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有關意見的采納情況,應作為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報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編制或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之一。
編制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參考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
編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透水地坪專項規劃充分銜接。